事项名称 |
民宿经营证照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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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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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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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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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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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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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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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效能
单件办
一件事联办

办理时间
节省13天

跑动次数
少跑2次

环节数量
减少6个

递交材料
减免9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
6
公共场所平面图和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卫生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7
民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合格意见的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
8
《民宿开办“一件事”许可告知承诺书》
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规格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纸质或电子
1份
必要
原件
A4
无差别受理
无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无
纸质或电子
1份
必要
无
复印件
A4
无差别受理
无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为个体工商户开业需要
纸质或电子
1份
必要
无
原件或复印件
A4
无差别受理
无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为个体工商户开业需要
纸质或电子
1份
非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A4
无差别受理
无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要
纸质或电子
1份
必要
无
复印件
A4
无差别受理
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无
纸质或电子
1份
必要
无
原件
A4
无差别受理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无
纸质或电子
1份
必要
无
原件
A4
无差别受理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无
纸质或电子
1份
必要
原件
A4
无差别受理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无
联办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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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办理类型 |
受理部门 |
办事指南 |
1 |
民宿经营证照联办
|
许可证、营业执照 |
承诺件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事指南 |
办事地址
具体地址: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1楼导办台
办理时间:
5月1日—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
0576-8820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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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正办法[2016]150号)规定的民宿范围和条件,及《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要求。(二)市场主体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有限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3、合伙企业:(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个人独资企业:(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个体工商户:(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三)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笑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3、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四)民宿特种行业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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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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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6-88205320
咨询地址: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1楼导办台
咨询网址:
点此前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76-12345
投诉地址: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1楼导办台
投诉网址:
点此前往
无需重复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均已实现数据共享,无需重复提供
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规格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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