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库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100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上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折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有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挡车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社厅、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降低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其支付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按特殊工种条件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均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各地要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市 、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省属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劳动鉴定特约医院由省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各市地指定的劳动鉴定特约医院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地市属及其县(市、区)属企业的,由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及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省、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按退休审批权限每年分别向地市级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把握政策规定,适当核减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一)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

    (二)对于按纺织压锭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文件规定精神政发。具体办法为,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第6年起,每提前1年成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一个人账户养老金)x(1-(提前退休年数一

  5)x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对正常退休和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仍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计发。

四、集中力量,对提前退休进行清查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婴立即行动,组织力量对1998年1月1日以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分别妥的处理: 99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退回企业统筹安排,原企业因破产等原因解散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收回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费,并由企业和职工从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继续为其支付养老金。对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

    清理提前退休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之前完成,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井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式2份于4月30日前报市地,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本级及各县市上报的情况汇总后连同县市上报表一并于5月5日 前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由省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市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

    本通知下发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1998年下半年暂停办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即可恢复。职工退休、退职时间从批准退休、退职之日算起,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退职次月起领取。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