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库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办法》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的规范管理,同时要结合学习《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正确理解《办法》的各项条款,结合机关效能建设,修订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变更、换证、注销等程序,制订出符合便民、快捷、高效的许可证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的行政行为,确保药品经营许可的各项程序及其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有关程序报省局备案。
二、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我局已重新制订《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各市药品监管局应按照《办法》、程序、标准的规定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保证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审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为了理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关系,使各项审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决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变更、换证、注销等审批工作由企业所在市级药品监管局负责,各市药品监管局要制订相应的审批程序,保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工作平稳过渡。原由省局审批、发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资料将移交给相关的市级药品监管局;已经省局批准筹建尚未验收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相关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规定实施验收和发证。
四、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应贯穿于日常监管和各项阶段性、专项性监管工作中。各市药品监管局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范围、方式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促进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办法》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记录的归档工作,以利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五、做好药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和服务工作,各市药品监管局要及时将新办药品零售企业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换证、注销、监督检查等药品经营许可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布,没有网站的要通过专栏或专刊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六、其他有关问题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规定,实行省局受理大厅一次性受理制度,拟开办企业根据开办程序直接向我局受理大厅提交申请和申办材料。
2.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及连锁企业的审批、验收、发证,按我局印发的《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企业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原管辖地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药品监管局所管辖的地域。企业迁移包括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迁移。
4.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GSP认证,因此,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筹建药品经营企业时,要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和GSP认证标准结合起来,以利于按时申请GSP认证。
5.药品批发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我局报告,并在浙江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登载遗失声明满1个月后,我局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6.《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验收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注销申请表》可在我局政务网站下载,网址:www.zda.gov.cn。
7.《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项目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规范书写,核定的经营范围表述应与《办法》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