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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发布机构:省人大常委会
主题词:
发布时间:2006-03-29
生效时间:2006-06-01
浏览次数: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