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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浙价监〔2016〕141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缓解

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16年8月1日

浙江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实施细则

为健全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布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5年第24号公告)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核心指标,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作为辅助指标,同时参考能繁母猪出场价格,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省农业厅动态监测的母猪存栏量季同比变化率。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主要目标是促进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5.5∶1—8.5∶1),防止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5.5∶1和8.5∶1作为预警点,低于5.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5.5∶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5.5∶1—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1—4.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4.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政府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适时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调控措施。

(一)正常情况。当猪粮比价处于5.5∶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省级和各市、县政府正常猪肉储备规模分别保持在一定水平,主要用于应急救灾需要。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时,省物价局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省物价局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通常为一个月,下同)处于9∶1—9.5∶1之间(黄色区域)时,适时投放省级政府猪肉储备以及市、县地方政府猪肉储备,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1—4.5∶1之间(黄色区域)时,省以及各市、县政府要适时增加猪肉储备,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继续投放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猪肉储备。

(2)加强省外生猪的调运力度,努力增加市场供应。

(3)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4.5∶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请省政府同意,增加省级猪肉储备,实施收储计划。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市、县政府也要继续增加地方猪肉储备规模。

(2)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健全省政府政务网站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二)市场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猪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三)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补贴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的补贴资金。

七、组织领导

猪肉是“菜篮子”的重要商品,猪肉储备是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猪肉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落实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生猪自给率及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由当地政府领导负责,价格、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职责要求,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浙江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浙价测〔2012〕291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