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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厅字【2018】77号

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加挂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全省金融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配合推动地方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工作。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两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责任。搭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加强与在浙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

(三)推动全省金融产业发展,协调和推进金融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和重点集聚区建设。推动全省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协调和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试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长三角等金融协调发展。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有关配套政策。

(四)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负责金融保障情况的考核评价。指导和推进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改革发展。指导、推动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拓展融资渠道。

(五)拟订推动建立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做好全省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工作。协调和推动地方证券期货业的改革发展,推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六)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建立健全全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全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七)拟订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实施细则。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货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省政府授权的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和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引导全省民间融资。负责引导新兴金融业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协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九)负责全省金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金融入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参与指导全省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步转变职能,突出监管职责。加强地方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衔接,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强化对全省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和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地方负责监管的各类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积极引导其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