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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科发农〔2017〕99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补齐农业科技短板,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13日


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1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2号)和《浙江省“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浙科发农〔2016〕105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补齐农业科技短板,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场需求、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合力推进”的原则,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建立一批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主要任务是:


  (一)引领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应把突破关键技术瓶颈、补强创新短板、促进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开展科技攻关,提升农业产业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二)做大做强农业科技型企业。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涉农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挥创新的主体作用。


  (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通过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农业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农业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将以大农业产业为支持方向,以延伸做强农业全产业链为目标,重点支持以下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


  (一)现代种业。


  (二)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三)现代农业生态产业。


  (四)现代农机装备和农业生产设施。


    (五)营养健康食品开发与保鲜物流。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农业生物产业。


  (八)跨界融合农业。


第二章  评审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负责填报《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附件1)、《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附件2)等申报材料。申报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的农业科技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二)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包括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等省级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建。


  (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8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尚未获得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支持。


  (六)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县(市、区)、地市科技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择优提出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


  第七条 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和省级有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与主办企业及其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签订建设责任书(附件3),明确具体建设目标任务和相关支持举措。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 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科技攻关,着力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标志性产品,确保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主办企业应承担为其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保障的责任,建设期内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配套经费不得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九条 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承诺建设期内所在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给予的配套支持合计不低于省级财政建设经费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条 省级财政将给予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一定的创新引导和支持:


    (一)通过省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2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分阶段下拨。主办企业及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责任书承诺,统筹支持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科研项目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允许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在建设期内设计并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省财政科技经费给予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150万元经费补助,分年度下拨。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流程,加强对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与主办企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实行责任书管理制度。责任期一般为签订责任书之日起,共3年。责任期满2年后,省科技厅依据《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试行)》(附件4)与责任书,对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工作进行综合性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并不再予以后续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责任期满3年后,省科技厅依据《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试行)》与责任书,对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工作进行综合性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建设期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三)对建设期满评价结果为“合格”特别是“优秀”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优先支持其承担国家与省重大科技攻关等专项,优先支持其创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创新载体。


  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诚信制度:


  (一)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厅务会议审议后,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所在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如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将采取减少限额申报指标或限制申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以责任书为依据,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定建设各项举措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称号、追回建设和项目经费、取消主办企业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载体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