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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26-039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北京佰嘉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红梅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8-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6月8日16时11分,双屿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D-33地块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洒水抑尘等措施防尘降尘,造成扬尘污染。经查实,当事人为北京佰嘉锐科贸有限公司。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