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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津瑜(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公(交)行罚决字[2020]045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张津瑜
执法部门: 【东阳市公安局】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08-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7月25日19时06分,张津瑜驾驶号牌为浙GEH961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阳市东永线19公里400米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经查,张津瑜于2018年09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张津瑜的行为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津瑜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东阳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