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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的行政处罚
类 别
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30465000000294063713330201
实施主体
宁波市林业局
行使层级
市级保留
实施依据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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