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4日,宁波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宁波北极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20〕011号),责令北极龙公司在法定限期内,对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2020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北极龙公司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北极龙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2020年7月10日,宁波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极龙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事项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北极龙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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