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磐市监罚字〔2021〕17号; 案件名称:磐安县有联超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磐安县有联超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26日,当事人从东阳市商城四周53号的笑笑文具百货批发部以22元/只的价格购进芬兰电热水壶16只,放置在店内货架上以45元/只的价格销售。2020年9月17日,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热水壶进行抽样送检。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2020)JDAC0020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热水壶因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7日,磐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提出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店内尚未销售的2只(含备样样品1只)电热水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以45元/只的价格销售了上述电热水壶14只(含检验用样品1只),共计货值720元,获违法所得32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不合格的芬兰电热水壶2只(含备样样品1只); 二、没收违法所得322元,罚款504元,合计罚没款82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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