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0日23时许,吴剑康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万纬物流园东门口岗亭因停车问题与保安罗某某发生争执,吴剑康使用棒球棒殴打罗某某腿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吴剑康处查获用于殴打他人的工具棒球棒一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剑康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工具棒球棒一根。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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