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1月13日19时51分许,孔昌木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途径南园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经查,孔昌木于2013年12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孔昌木本次行为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01月15日,孔昌木到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孔昌木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孔昌木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磐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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