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金志军通过电话向方某讨要债款未果,随后将一把刀具藏在身上,将方某刺伤。综上所述,金志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经查证金志军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金志军行政拘留八日并收缴管制刀具一把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八日,故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