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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09-25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 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 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 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 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 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 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 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款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款 项目单位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 航道整治工程 1. 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 2.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二) 航道疏浚工程 1. 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 2.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3. 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 (三) 航运枢纽工程 1. 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 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 3. 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 4. 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 5. 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四) 通航建筑物工程 1. 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 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 3. 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 4. 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文件 (二) 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无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06-05-08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0-07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5-06-26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 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 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 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 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 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 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 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01-30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0-02-01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款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款 项目单位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 航道整治工程 1. 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 2.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二) 航道疏浚工程 1. 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 2.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3. 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 (三) 航运枢纽工程 1. 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 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 3. 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 4. 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 5. 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四) 通航建筑物工程 1. 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 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 3. 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 4. 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文件 (二) 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