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税务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1-01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第二款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10-15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款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三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12-19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09-07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款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三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