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取消
未修改
类别
行政确认
未修改
实施主体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09-07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款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三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04-24
第三十五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09-07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款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三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