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变更详情
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拟挂牌、上市企业历史产权确认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取消
类别 行政确认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未修改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未修改
实施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中国证监会 第一条 审核标准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拟订推动建立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做好全省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工作。协调和推动地方证券期货业的改革发展,推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未修改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