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嘉兴市商务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商务厅 2020-06-23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无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2-05-16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