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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嘉兴市商务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商务厅 2020-06-23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无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2-05-16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