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变更详情
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1-01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02-01 第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五)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12-30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 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06-25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07-02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02-01 第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五)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12-30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 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