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节能审查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物价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党委会 2011-09-01
第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但是,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交节能报告。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报告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编制。节能报告的编制单位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节能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党委会 2011-09-01
第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但是,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交节能报告。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报告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编制。节能报告的编制单位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节能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