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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后资格审查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嘉兴市民政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社部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三) 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 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二)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三)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四)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五)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审计、注册建筑师、注册税务师等49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审计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由当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复查复核。 经济、国际商务等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各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承担。 上述各项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第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职责分工,高度重视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要求,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要组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公开条件程序,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违反报考条件审查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 第三条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6号),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住建厅,注册设备监理师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设备监理协会,其他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仍按上述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各地资格审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含义乌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2018-03-06 第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 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社部 2006-07-20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三) 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 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二)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三)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四)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五)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审计、注册建筑师、注册税务师等49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审计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由当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复查复核。 经济、国际商务等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各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承担。 上述各项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第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职责分工,高度重视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要求,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要组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公开条件程序,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违反报考条件审查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 第三条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6号),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住建厅,注册设备监理师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设备监理协会,其他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仍按上述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各地资格审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含义乌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