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省杰出教师评选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取消
未修改
类别
行政奖励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3.省政府《关于设立功勋教师奖的通知》(浙政发〔1998〕173号):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的评选工作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教育部 1998-01-08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10-31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3.省政府《关于设立功勋教师奖的通知》(浙政发〔1998〕173号):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的评选工作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