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领用申请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区财政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属地管理
未修改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11-26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 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11-26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 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11-26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 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