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变更详情
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领用申请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区财政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属地管理 未修改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11-26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 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11-26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 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11-26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 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