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变更详情
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 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永康市司法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全国人大 2021-08-20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1、《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修改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