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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区公路管理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08-27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款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款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四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五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款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5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未修改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