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投资管理条线)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承接委托下放
未修改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04-01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1-12-01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