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