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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