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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12-05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 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 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06-29 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09-26 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