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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取消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4-01-01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