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取水户年度取用水计划调整审核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区水利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10-01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二款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04-15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3-01-01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二款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无特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08-29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二款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02-21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无特定法律依据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