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出具意见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区民政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
第六条
(五)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通讯基站、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地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9-01
第六条
(五)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通讯基站、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