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变更详情
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出具意见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区民政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 第六条 (五)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通讯基站、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地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9-01 第六条 (五)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通讯基站、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