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变更详情
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确认 未修改
实施主体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6-01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2-25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