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取消
未修改
类别
行政确认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无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6-01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2-25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