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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取消 未修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9-01-01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08-31 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