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变更详情
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退出现役(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取消
类别 行政确认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7-01-01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实行终身供养。其中分散安置的,由其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核发护理费;需要集中供养的,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未修改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