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退出现役(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取消
类别
行政确认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7-01-01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实行终身供养。其中分散安置的,由其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核发护理费;需要集中供养的,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未修改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