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经信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商务、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04-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二款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商务、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