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保安员证核发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法定权力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9-10-13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 2010-02-03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 初中以上学历
(四) 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 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效身份证件;
(二)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无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国务院 2009-10-13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 2010-02-03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 初中以上学历
(四) 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 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效身份证件;
(二)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无
备注
本事项实现区县(市)通办,在区县(市)之间实现跨区域异地受理、异地办理,申请人可在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公布的本事项受理地点进行办理,如需帮助请拨打咨询电话。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