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的调解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取消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司法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2006-12-01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2006-12-01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