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变更详情
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电子数据鉴定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取消 未修改
类别 行政确认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法定权力 未修改
实施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3、公安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第六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需要设立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逐级审核后向公安部申请电子数据鉴定资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 省公安厅 2020-06-23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 公安部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六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01-01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