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3、公安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第六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需要设立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逐级审核后向公安部申请电子数据鉴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