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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用枪支(弹药)配置(购)许可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01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 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浙江省公安厅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浙江省公安厅 第三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9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二)承接单位 委托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配置5支(含)以上猎枪的狩猎场申请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配置5支以下猎枪的狩猎场申请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三)审批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相结合。 (四)审批程序 1、受理: (1)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就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步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步审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审查: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提出公安机关审查意见,报许可机关或委托实施机关负责人审定。 3、决定: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同意配置的批复。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报材料 1、狩猎场配置猎枪申请报告; 2、狩猎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枪支管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格审查材料;培训考核记录; 4、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5、狩猎场的方位,总体功能区布局,枪支弹药进出、中转路线等相关图纸; 6、狩猎活动规则、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 7、其他材料。 (六)审批时限 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七)审批费用 不收费。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