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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农业类)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承接委托下放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1-01 第八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10-01 第八条 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农业部 2006-03-27 第六条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第八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10-01 第八条 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农业部 2006-03-27 第六条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无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