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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商标权裁决(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取消
类别 行政裁决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07-01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 举证材料;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 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 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 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 2021-01-19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企业名称争议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被争议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第四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未修改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