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变更详情
修改前 修改后
事项名称 保安员证核发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未修改
类别 行政许可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国务院 2009-10-13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 2010-02-03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 初中以上学历 (四) 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 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效身份证件; (二)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无 未修改
备注 未修改 承诺期限(法定承诺期限不包含现场考试、补考及出证后到达时限等环节)
修改时间 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