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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未修改
在用状态 在用 取消
类别 行政征收 未修改
实施主体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修改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未修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12-28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无 未修改
备注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时间 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