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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瓯)文综罚字〔2022〕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市印象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龙荣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文综罚字〔2022〕12号
当事人:温州市印象网吧
营业执照注册号:9****************R
法定代表人:潘龙荣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慈路17、19、21、23号(第二层)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10月14日晚上20时25分,当事人在营业期间,《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日常巡查记录本》自2022年10月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无任何巡查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现场情况;2.《证据材料提取单》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经营状态及《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日常巡查记录本》自2022年10月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无任何巡查记录;3.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没有异议;4.《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5.法定代表人潘龙荣、受委托人、网吧管理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委托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调查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6、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网站查询温州市印象网吧基础数据,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栏目查询行政处罚记录截屏照片。(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因未建立巡查制度(同类案件)被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处罚。
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从重、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执法人员登录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网站,查询当事人的基础数据,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栏目查询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因未建立巡查制度(同类案件)被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符合《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0年修订版)》文化类第9序号“巡查不到位2-7次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每增加一次增罚2千元。”规定情形。综上所述,本机关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开据的罚没款缴款凭证,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1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