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开始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五湖村村委会西侧实施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2、对当事人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人民币45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