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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北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宁波大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军
执法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1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XX村实施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北区慈城镇XX村土地上建造道路和变电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2021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甬自然资规〔2022〕1号)序号4的规定,对非法占用5亩以下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50元的罚款;对于2021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序号9的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198平方米土地给宁波市江北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元);对非法占用53平方米农村道路和7平方米其他草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5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对非法占用1116平方米建制镇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11160元);对非法占用1015平方米水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5375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伍佰捌拾伍元整(¥64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