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28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核查举报投诉,在G15***高速宁波方向K1467发现了车号为浙B1U51C有违法嫌疑,涉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许淼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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